襄环建审〔2025〕4号
关于许昌市先进产业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襄城县特种车辆专用停车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昌市先进产业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9LJTYCXC)上报的由河南咏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许昌市先进产业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襄城县特种车辆专用停车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襄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车辆停放管理要求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1.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2.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襄城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南区(原襄城县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项目选址符合规划。总占地面积33637.18平方米,建设综合管理用房、辅助用房、危险品车辆停车区、洗车车间、维修车间、业务大厅、门卫房以及废水处理设施和雨水收集池、事故水池等。项目总投资2673.1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7万元。
五、施工期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许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24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许昌市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许环委办〔2024〕15号)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并将渣土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纳入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大风天气条件下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管控。
2.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3.噪声。施工过程中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午间(13:00-14:00)和夜间(22:00-次日06:00)禁止施工,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废。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全部收集后妥善处置。
六、营运期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场内运输车辆尾气排放应满足柴油车国五、国六标准,不符合管控要求的车辆禁止入场;应减少满载槽罐车停放时间;食堂油烟经集气罩收集+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管道排放,油烟排放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食堂要求。
2.废水。项目餐厅及厨房废水先经1座2m3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余生活污水一并再通过场内1座30m3化粪池处理;清洗废水及收集的初期雨水进入一套10t/d的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工艺为“隔油+调节+混凝沉淀+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处理后全场废水通过总排口排入襄城中州水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厂区总排口排水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襄城中州水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移动声源(车辆进出停车场时产生的噪声)和固定声源(维修车间、洗车车间设备噪声以及污水处理站机泵噪声),通过车间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轮胎由资源回收单位回收;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经压滤脱水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送襄城县永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隔油池浮渣、废机油、刹车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七、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如下:NOx0.0126t/a、VOCs0.2538t/a、COD0.3294t/a、NH3-N0.0329t/a。
八、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生产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