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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襄城县2023年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3-08 15:5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有效保护鱼类自然繁衍生息,持续恢复我县天然水域水生渔业资源,以水养鱼、以鱼养水,实现水体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自我净化,更好地保护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我县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近年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在下列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

禁渔时间:自2023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禁渔范围:全县辖区内所有河流、滩涂、沟渠等天然水域。

二、禁渔作业类型

(一)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娱乐性垂钓除外的一切捕捞行为;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爆炸钩、大刺钩、一人多竿、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多线多钩等钓具和钓法;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设备垂钓;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禁止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提供交易场所。

(二)在我县天然水域内:常年禁止电、毒、炸鱼及使用禁用的渔法、渔具、钓具进行捕捞,禁用渔具和钓具参照《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执行;常年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常年禁止制造、宣传销售禁用的渔具;可视锚鱼器、拦河缯(网)、密眼网(网目内径尺寸低于6厘米的粘网,其他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厘米的网具)、弓镖射鱼器、鱼叉、迷魂阵、地笼网、吸螺机、底拖网等有害渔具为我县常年禁用的渔具。

三、监督和管理

(一)县农业农村局是县人民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渔业管理工作。

(二)县公安、市场监管、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协同监督渔业法律法规的施行,并按照部门、属地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行政,配合搞好渔业执法工作。

(三)县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有义务对我县渔业资源进行保护,对违法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要积极举报、制止或扭送违法人员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处罚

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和妨害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分别予以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非法捕捞线索,应及时向县渔政部门和县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0374-2577177   0374-110

特此通告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