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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12-23 17: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之规定,结合襄城县机构改革实际,经县司法局依法审查,县人民政府确认以下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现公告如下。

1.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襄城县公安局

3.襄城县财政局

4.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襄城县新闻出版局

6.襄城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7.襄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8.襄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9.襄城县民政局

10.襄城县教育体育局

11.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12.襄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13.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襄城县城市管理局)

14.襄城县交通运输局

15.襄城县医疗保障局

16.襄城县司法局

17.襄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8.襄城县审计局

19.襄城县应急管理局

20.襄城县农业农村局

21.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2.襄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23.襄城县水利局

24.襄城县商务局

25.襄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26.襄城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7.襄城县气象局

28.襄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9.襄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30.襄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31.襄城县十里铺镇人民政府

32.襄城县汾陈镇人民政府

33.襄城县王洛镇人民政府

34.襄城县范湖乡人民政府

35.襄城县丁营乡人民政府

36.襄城县山头店镇人民政府

37.襄城县湛北乡人民政府

38.襄城县颍阳镇人民政府

39.襄城县库庄镇人民政府

40.襄城县姜庄乡人民政府

41.襄城县双庙乡人民政府

42.襄城县紫云镇人民政府

43.襄城县麦岭镇人民政府

44.襄城县颍桥回族镇人民政府

45.襄城县茨沟乡人民政府

襄城县新闻出版局、襄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襄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襄城县消防救援大队、襄城县气象局行使“三定规定”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襄城县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行使管理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三定规定”和执法依据审定。

已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或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重新审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依法确认后再向社会公告。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