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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12-30 17:16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许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许昌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许医保〔2019〕26号)文件精神,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措施如下。

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按规定增加未参保的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1.统一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按照目前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企业和非财政全供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调整为6.6%,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全额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调整为6.3%。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仍为2%。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其职工工资总额,并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一致。

2.统一基金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生育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1.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把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医疗服务协议内容中,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管,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把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2.统一医疗费用结算。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职工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1.生育医疗费用。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低于支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按照许昌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男职工配偶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不重复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3.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

(1)正常分娩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2)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再生育需经批准)生育子女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3)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5)怀孕未满4个月流(引)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6)怀孕满4个月流(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全额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4.退休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襄城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