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办公室、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室文〔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襄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统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业发展,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第四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发展,拟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推进全县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旅游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
(六)指导、管理全县文物和考古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开展文物保护和利用。
(七)指导、管理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工作,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负责社会文物管理、文物科技保护和对外交流工作,协调指导全县文物安全工作。
(八)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
(九)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査、挖据、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十)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重点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交流和市场推广。
(十一)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融合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二)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市场。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督责任。行使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和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贵。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关于职责分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节目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出版环节的动漫、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管理。
第五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股)(计划财务股)(政务服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组织协调机关和局属单位工作,督促检查重大事项的落实,协调建议提案办理;承担文电会务、安全、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拟订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艺术、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网络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统筹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统筹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统计工作。承担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公共服务股(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股)。拟订全县公共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工作;拟定全县文化、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和推进文化惠民工程、旅游便民惠民和志愿服务;负责文化扶贫工作。拟订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文化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化艺术作品和代表襄城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全县旅游演艺的创作与演出,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市报工作;组织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播工作。
(三)文物管理股(博物馆与文物安全股)。拟订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指导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申报;指导文物单位做好开放、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贡革命文物和红色旅游文物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镇、村)、传统村落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全县考古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管理、监督全县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管理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发掘现场的拍摄活动;负责文物经费半报,指导管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使用;协调、指导全县文物学术和政策研究,承担襄城县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报订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片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与利用;指导全县博物馆建设;负责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工作;指导协调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与资源共享;负责社会文物管理和民间文物征集工作;管理全县文物鉴定工作。拟订全县文物科技保护和文物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和修复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县博物馆信息化、数据库建设工作。拟定全县文物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县文物安全保卫和安防设施建设;监督指导全县文物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和文物保护员队伍管理。
(四)广播电视股。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和使用的监管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及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实施广播屯视节目评价工作;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广播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工作;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工作;指导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五)资源产业股(宣传推广股)。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文化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指导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特色文化旅游、红色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负责旅游扶贫工作,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宣传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在各级新闻媒体的对外宣传工作;拟定全县文化和旅游营销推广战略及对外交流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宣传推广和交流活动;做好文化和旅游品牌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外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合作,做好重点旅游线路市场拓展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信息资讯工作;指导局系统在新媒体平台的宣传推广工作。拟订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产业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县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和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推进全县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负责重大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实施;指导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对外投资和贸易;负责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县文博单位文创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六)市场管理股(政策法规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股)。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推动服务品质提升;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服务、设施、产品等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和保险工作;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统筹推进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査和清理工作;承担执法案件的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听证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大案要案督办和组织协调工作。
(七)离退休干部工作股。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7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第七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襄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有中共襄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3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