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7〕216号)、《许昌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许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许扶贫办〔2018〕19号)文件精神,坚持公开、公正项目在阳光下管理,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扶贫资使用金效益,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现将2021年度财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批复公告如下(详见附件):
1.同意县农业农村局拟定的种植(养殖)扶持建设项目请示,批复资金200万元,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
2.同意县金融事务中心的金融扶贫小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请示,批复资金140万元,由县金融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3.同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雨露计划补助项目的请示,批复资金55万元,市派、县派驻村工作经费的请示,批复资金126万元,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