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教督〔2014〕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2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31号)后,省教育厅印发了《河南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各地积极落实有关要求,扎实开展督导评估工作,为推进我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督导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1、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对象为豫政办〔2012〕131号《通知》中“推进计划”所列县(市、区)。
2、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范围为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包括辖区内的直属中小学、部门和单位举办的中小学。对于因新建或即将撤消原因造成的年级建制不全的学校,在计算差异系数时可按现有年级数与当地相应小学和初中学制年数的比例,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折算。对于存在的小学附设幼儿班、初中附设小学班、高中或中职附设初中班的情况,可按照《实施细则》附件说明中有关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拆分规定,做相应比例的拆分。
3、不得将小规模学校在教育事业统计中随意变更为教学点。
二、进一步完善督导评估体系
1、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督导评估体系中,重点以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为主,以单项具体指标为主,以量化指标为主,各单项指标的评估标准和评分细则要从严掌握。在我省试行的《实施细则》附件说明中已明确了十项核心指标,从2015年起,凡十项核心指标超过两项不达标的学校,该校被视为综合评估不达标。十项核心指标的标准是:
(1)“生均公用经费”,省定标准按当年国拨标准,如2011、2012年均为小学530元、初中730元,2013年小学、初中分别为590元、790元;
(2)“生均建筑面积”,省定标准为小学5.2平方米,初中6.4平方米;
(3)“小学(初中)数学、科学(理科)仪器”,省定标准小学、初中均为《河南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试行)》第二种配备方案规定标准(从2016年起,除农村单轨制小学外,均按第一种配备方案规定标准评估验收、监测、复查);
(4)“生均图书册数”,省定标准为小学15册,初中25册(从2016年起,小学、初中分别按20册、30册标准评估验收、监测、复查);
(5)“平均班额”,省定标准为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6)“师生比”,省定标准为农村小学为1:25,县镇1:23,城市1:20,农村初中为1:18.5,县镇1:16.5,城市1:13.5;
(7)“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比例”,省定标准为小学不低于60%,初中不低于40%;
(8)“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省定标准为小学不低于30%,初中不低于35%(从2015年起,小学、初中分别按不低于40%.45%标准评估验收、监测、复查);
(9)“小学五年、初中三年巩固率”,省定标准为分别不低于95%.92%;
(10)“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省定标准小学、初中均为不低于85%。
2、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导评估体系中的各单项指标的评估标准和评分细则要从严掌握。
3、未完成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任务、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三个增长近三年中有两年存在不达标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县(市、区)不得申报,实行一票否决。
4、评估验收与当地小升初工作情况挂钩,若未实行小升初免试就近入学,或择校现象严重,或超大班额问题严重的,将不予通过评估验收。
5、我省将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公众满意度调查。调查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满意度低于85%的县不予申报国家认定。
三、进一步规范督导评估申报材料和数据的使用
l、申请评估验收的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只需上报电子版(包括文头和文号,用PDF格式)。
2、各省辖市上报的申报材料原则按《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3、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差异系数、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生师比、巩固率等评估指标中所使用的数据,均以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准。
四、进一步完善督导评估相关工作制度
1、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在对申报县进行评估验收前,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将利用省级媒体进行公告,并对评估验收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监测与复查制度。我省每年将对全省所有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动态掌握均衡发展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推进未达标县改进工作,依据监测结果对已通过国家认定的县进行复查。对小学差异系数大于0.60、初中差异系数大于0.50的己认定县,将及时予以警示;对小学差异系数大于0.65、初中差异系数大于0.55的已认定县,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将撤销其原有认定称号。
3、建立整改制度。在我省组织的评估验收后一个月内(不迟于7月底),各省辖市向省教育厅督导办上报整改情况。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