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
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或其他户籍窗口)
办理条件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或者丢失的
办理时限
3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丢失补领40元/证;到期换领20元/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
办理地址
各乡镇便民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0374-3889902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18时;冬季: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30至17:30。
办理流程
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领,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所需材料
群众交验证明身份的证件之一后,经书面承诺,可免交提交在当地就业、就学、居住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