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1 2024-11-01 08:57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4-11-01 08:5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1.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脱贫户、监测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从而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保障。

2.危房评定标准。根据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C级和D级危房,C级为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通过维修加固可以满足群众居住;D级为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需要拆除重建,才能满足群众居住需求。

3.危房改造面积标准。按照上级危房改造政策要求,危房改造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人均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4.补助标准。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D级、C级危房改造数量及分类补助标准。C级危房维修: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D级危房重建: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进行补贴。

5.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1)农户自愿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户籍、农村五保供养证、低保金领取证和危房照片等证明材料。

2)村集体评议。村民委员会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予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属新建房屋的,要同时签订建新拆旧协议,由村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由乡镇分管副职及乡镇长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县危房改造办公室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县级审批。危房改造办公室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补助方式及标准。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

6.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危改户房屋建成后,所属乡镇将档卡资料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要求完善到位,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后,由县住建局、财政局、扶贫办在属地乡镇、村两委的配合下根据审查结果,对档卡资料齐全的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验收。

7.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和省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根据验收结果及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政府组织统建的,经危房改造户同意并签定有效协议,报请县财政、住建批准后,可以将补助资金支付给施工队。对于政府统建的,所找的施工企业,一定要由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承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