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政 [2016] 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原《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2.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
2016年9月23日
附件2
许昌市调整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考虑我市物价因素,经综合平衡,对原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新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等费用。
二、树木补偿标准
1.移植树木,在非移植季节,按保留补偿。花木、苗圃及树林按照园林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当年度(当季)市场价格补偿。
2.经济林按照林业部门规定计算。
三、水井、水渠补偿标准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通讯、通信、电视、供电线路等补偿标准
原则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确有不符的,以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五、坟墓补偿标准
补偿费包括迁葬工、料费。
六、其他补偿标准
未统计入表的其他特殊地上附着物依据本地区当年度(当季)市场价格补偿或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