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双庙乡人民政府 乡级
2024-11-13 2024-11-13 15:10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4-11-13 15:1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申请条件
1.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
2.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五至十倍的掘动修复费;
4.每年十一月中旬至第二年三月中旬和法定节日、全市性重大活动的前十五日、后五日内、不准掘动道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办理部门
  市民之家一楼工程建设项目专区
  办理地点:
  襄城县烟城路东段文博广场市民之家一楼工程建设项目专区  咨询电话:
  0374--8395058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
3、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流程
1、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2、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用户;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要求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3.记录审查过程和结论。
4、决定
1.对于审查通过的,做出通过的决定; 2.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
5、送达
办理结果:1.通过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2.送达(填写证件名称)或《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