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确定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中央财政对我省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市)及剩余县(市、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除中央补助外的地方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县(市、区)分担,其中省财政对各市县居民医保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巩固提升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合理确定居民医保保障水平。持续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稳步提升门诊医疗费用保障水平,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政策倾斜,引导群众在基层就医。2025年起,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持续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全面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地落实。
三、推动制度政策规范统一
全面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全省组织开展三年行动方案“回头看”,确保实现医保制度、政策等规范统一,各统筹地区重大制度政策调整要及时请示报告。持续巩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统收统支市级统筹,不断夯实省级统筹工作基础。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9月至12月份,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连续参保激励约束机制的有关要求,对连续参保人员和中断缴费人员分别设置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