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二、适用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
三、受理机构
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代办。
四、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手机APP)。
五、办理要件
失业人员登记表。
六、办事流程
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确认。形成业务办理确认单,并由申请人确认。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业务表单
失业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