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麦岭镇人民政府 乡级
2023-06-19 2023-06-20 15:35

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城县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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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城县国道省道及           县乡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 [2023] 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襄城县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6月19日    


襄城县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襄城县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两侧规划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两侧的公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杆)、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二、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

三、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的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内国道省道公路两侧的建设,应按照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有关详规要求实施。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国道省道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建设,建设方案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报县规划技术委员会审查和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县乡村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的建设由属地乡镇、街道规划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按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委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县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备案。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两侧控制区外的建设项目无规划建设方案或规划建设方案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任何建设手续。

四、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的建设项目方案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发规划许可证,属国有土地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集体土地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住房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增设公路平交道口的,应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公路平交道口技术标准进行建设。

五、经审批的建设工程,在施工前应由属地政府、办事处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测量,确定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后方可施工。否则,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置。

六、严格公路沿线非交通标志牌设置与规范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广告牌。

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道路两侧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依照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县乡村公路两侧建设项目和农村宅基地住房的管理工作;负责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两侧私搭乱建行为的巡查,及时制止未经审批的各类建设行为,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力量依法拆除辖区内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两侧各类私搭乱建建筑物及构筑物,依法打击辖区内公路两侧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国道省道两侧建设项目(除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土地使用、建设规划审批。负责全县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两侧未经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各类私搭乱建的查处。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照建筑管理法律法规(豫建行规〔2021〕6号)规定对全县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两侧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审批,并加强对施工队伍及建筑工地的监管。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对全县国道省道及县道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进行管理,依法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两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做好公路两侧私搭乱建治理过程中的现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八、凡不服从规划建设管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