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原《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许政〔2013〕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2.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
2016年9月23日
2.许昌市调整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