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生,可自愿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一)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其家庭成员与毕业生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二)毕业生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毕业生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
(四)来自脱贫残疾人家庭和监测对象残疾人家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成员与毕业生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五)经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和监测对象家庭,其家庭成员与毕业生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六)经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正在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的毕业生。
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按每人 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创业补贴,用于困难毕业生在求职创业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补助。
由困难毕业生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初审,学校所在省辖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应职能部门审核汇总,所在学校公示,同级财政部门核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