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襄城”这目标,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要求,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大调解”格局,不断提升人民调解水平,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新时期解决子盾纠纷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为我县“三县三地一极一家园”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疑难矛盾纠纷不出县,达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不发生”,即: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访下降;调解成功率提高,调解员素质提高,调解质量提高;不发生越级访确保矛盾纠纷化解在始发地,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大局稳定,不发生民转刑案件确保社会和谐。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1、设立县人民调解组织。设立襄城县人民调解中心建立县级人民调解人才库和行业专家库,负责协调全县复杂的专业性、行业性民事纠纷、群访案件、突发事件和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及跨地区民间纠纷调处。
2、建立完善乡、村人民调解组织。各乡(镇)结合村级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加快推进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现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按照五有(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六落实”(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调解文书)的标准,加快推进标准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1、建立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采取公开选聘、民主推选等多种方式,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各乡(镇)要按照辖区实有人口比例和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际配备人民调解员,每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少于3名调解员,各乡镇结合各行政村(社区)实际,配齐配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把公道正派、热爱人民调解工作且具有一定文化和法律素质的老党员、老教师、老法官、老检察官、老公安及老复员退伍军人吸纳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强化乡村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2、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由县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要把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人民调解工作培训计划,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不断提高人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逐步建立在岗培训、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
1、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充分发挥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贴近群众的优势,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收集判工作机制。完善纠纷信息排査、收集、报送、分析研判制度准确掌握各类矛盾纠纷信息,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2、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持续做好婚烟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积极配合我县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征地拆迁、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矛盾纠纷中发挥作用。同时,乡、村调委会及人民调解员要负责好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3、做好人民调解宣传工作。持续把《人民调解法》列入“八五”普法重要内容,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合理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设
1、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社情民意分析、重大纠纷集体讨论、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及档案管理等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分析和报送。2、建立“三调联动”的衔接机制。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工作机制。与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受理、分流、引导、司法确认等制度,利用人民调解手段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五)推进村级人民调解和公共法律服务相融合各乡(镇)要将人民调解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开展工作。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主任兼任公共法律服务室负责人,统筹村级法律顾、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等协同配合、共同参与开展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司法局统筹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村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考评制度。县司法局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重要职责着力规范调解业务,提升工作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健全目标管理制度。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县政府民生实事工作要求,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人民调解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由县司法局组织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分配使用计划,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培训、考核奖励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经费以及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办案补贴。
三)完善考评机制。县司法局负责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工作考核制度,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的工作实绩,合理安排办公经费、办案补贴、误工补贴等经费,步实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以奖代补”和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以案定补”政策。并适时召开人民调解工作表彰大会,对成绩突出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