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灾害基础知识
自然灾害是指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1.干旱灾害: 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流、湖泊等淡水资源总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 2.洪涝灾害:指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等造成的江河洪水、渍涝、山洪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 包括江河洪水、山区洪水、冰凌洪水、融雪洪水、城镇内涝等亚灾种。江河洪水:指因暴雨引起的江河水量迅增、水位急涨的洪水, 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山区洪水:指因降雨在山丘区引发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冰凌洪水:指由于冰凌阻塞形成冰塞或冰坝拦截上游来水, 导致上游水位雍高,当冰塞溶解或冰坝崩溃时槽蓄水量迅速下泄形成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融雪洪水:指形成由冰融水和积雪融水为主要补给来源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城镇内涝:指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镇排水能力致使城镇内产生积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3.台风灾害:指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发生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巨浪、暴雨、风暴潮等,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4.风雹灾害:指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 雷电等所造成的灾害,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 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亚灾种。 大风:指因冷锋、雷暴、飑线和气旋等天气系统导致近地面层平均或瞬时风速达到一定速度或风力的风,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冰雹:指强烈对流云中降落的固态水,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龙卷风:指在强烈的不稳定的天气状况下由空气对流运动导致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涡旋,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雷电:指强烈的对流性天气导致云中产生电荷并释放电能, 击中人畜、建筑、设施等,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5.低温冷冻灾害:指气温降低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发育, 造成作物减产绝收,或因低温雨雪造成结冰凝冻,致使电网、交 通、通信等设施设备损坏或阻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灾害。6.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人畜生存, 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信、输电等设施的灾害。 7.沙尘暴灾害:指强风卷起大量沙尘导致地面能见度小于 1 公里,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地震灾害: 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 交通、通信中断和其他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被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漏、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功能破坏的灾害。 9.地质灾害: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且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亚灾种。 崩塌:指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撞击,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滑坡: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自然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向下滑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泥石流:指山区沟谷中或坡面上,由于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土体受自然作用影响,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凹陷、坑洞,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地裂缝:指在一定自然地质环境下,由于自然因素,地表岩土体开裂,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地面沉降:因自然因素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10.海洋灾害:指海洋自然环境发生异常或激烈变化,在海上或海岸发生,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冰、海啸等亚灾种。 风暴潮:指由台风、温带气旋、强冷空气等强烈天气系统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高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海浪灾害:指由风引起的海面波动产生海浪作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通常有效波高达 4 米以上的海浪,称为灾害性海浪。 海冰灾害:指由海冰引起的影响到人类在海岸和海上活动和设施安全,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海啸:指由水下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塌陷和滑坡激起巨浪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11.森林草原火灾:指在森林、草原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 对森林或草原产生破坏作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所导致的灾害。 12.生物灾害:指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
二、调查目的
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情况和救援救灾工作情况,为灾害防范救援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制定本制度。
三、调查内容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 工作开展情况和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 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
四、调查方法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灾害发生初期,通过非全面调查了解受灾地区的总体情况;在灾害基本稳定后或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期结束后,采用全面调查法对受灾地区进行逐一调查并核定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