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法》修改情况概述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本次修改决定共42条,大约占原来法条的1/3。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由原来的114条变为了119条。主要修改内容涉及:
(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这次修改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三管三必须”。同时,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如果不太明确,法律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一,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
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三管三必须”的解读
(一)“三管三必须”含义
新《安全生产法》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增加“三个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二)如何落实“三管三必须”
1.应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部门职责中明确生产部门对所辖业务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权限、考核内容,推动专业安全管理。
2.生产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过程参与新改扩等项目的论证、设计、建设、试运行、验收及正式运营各个环节,辨识其中的安全风险,提出风险管控措施。
3.生产、设备、运营等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业务、属地负责。
4.安全管理部门要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推动企业专业安全管理。
三、关于“双重预防机制”的解读
(一)“双重预防机制”的含义
双重预防机制就是构筑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两重防火墙。第一重是管风险,以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为基础,从源头上系统辨识风险、分级管控风险,努力把各类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杜绝和减少事故隐患;第二道是治隐患,以隐患排查和治理为手段,认真排查风险管控过程中出现的缺失、漏洞和风险控制失效环节,坚决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
(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原则:
1.坚持风险优先原则。以风险管控为主线,把全面辨识评估风险和严格管控风险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切实解决“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好”的突出问题。
2.坚持系统性原则。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从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两道防线,从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生命周期全过程开展工作,努力把风险管控在隐患之前,把隐患治理在事故之前。
3.坚持全员参与原则。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各项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企业的各层级领导、各业务部门和每个具体工作岗位,确保责任明确。
4.坚持持续改进原则。持续进行风险分级管控与更新完善,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双重预防机制”不断深入、深化,促使机制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三)如何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1.成立机构。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导的专门工作机构,全面负责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工作,明确机构职责和责任分工。
2.组织危险源辨识。首先收集危险源材料,建立清单;展开危险源辨识活动。
3.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常用的安全风险评估方法有风险矩阵法和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
4.风险清单建立。建立清单,在安全风险较高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类别、风险管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信息报告方式等内容。
5.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记录、治理、通报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规范隐患排查治理闭环运行。
6.持续改进。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加强变更管理,定期更新安全风险清单和事故隐患清单,使之符合本单位实际,满足工作需要;定期对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偏差,修订完善制度规定,保障双重预防机制的持续改进。
总之,《安全生产法》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法定责任方面作出了更多更严格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和不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