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有效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除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称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以及自主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全省培训机构建设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称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服务,对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五条 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或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并与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管理人员承担安全培训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满足安全培训教师条件的可以兼任安全培训教师。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培训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培训教学评估、培训档案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培训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编制符合GB/T 29639的火灾、踩踏、触电等类别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章 培训场所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自有或者签署3年及以上租用合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配备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设施。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有特殊要求的操作项目外,其他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地面以下。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理论培训场地应当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实际操作场地不得占用公共资源。
生产经营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申办培训机构的,培训机构办公场所和培训场所应当相对独立,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大中专院校正常教学。
第十二条 培训场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应符合GB 55036和GB 55037的要求,经消防验收或评估合格。
培训场所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被占用、堵塞、锁闭。
第十三条 理论培训场所应有满足同期60人以上培训需求的理论教室,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且理论教室大小与培训规模(指一个班级在培学员数)相匹配。
理论教室应当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宽敞明亮,桌椅完整。
第十四条 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应当满足《河南省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配备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施设备。实际操作设备设施可自有或租赁,租赁期3年及以上,建立有设备设施台账,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完好、安全、可靠。
开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灭火器的选择和使用等涉及动火作业的实际操作车间或训练场地,原则上应独立建设在建筑物地面一层或空旷地带。
高处作业及其他涉及高处作业的实际操作设备设施能满足工作面高度不低于2米训练要求。
第十五条 理论教室和实际操作场地应当配备具备联网和存储功能的监控设备、学员身份信息录入和识别功能的考勤设备。监控设备应当满足对线下培训全过程录像和存储要求,并联网至省辖市应急管理部门,考勤数据应当同步上传至河南省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系统。
第四章 安全培训教师
第十六条 专职教师是指与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专门从事安全培训教学工作,具备安全培训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人员。
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效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落实专职教师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兼职教师是指由培训机构聘请,兼职从事安全培训教学工作,具备安全培训类别应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教学能力的人员。
兼职教师原则上受聘于一家培训机构,聘用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年。
第十八条 讲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课程的安全培训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专业技术能力:
(一)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或高级职称;
(三)取得过相应行业类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