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5640元、城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63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在本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一般应将户口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户主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
(二)办理程序
申请一入户调查一乡镇(街道)审核审批一所在村公示一乡镇(街道)上
报审批名单
(三)补助标准
我县农村低保实施分类施保,分A、B、C三类,A类每人每月260元,B类每人每月220元,C类每人每月180元。城市低保补助标准实施差额补差发放,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15元,定期审验,动态管理。
(四)“单人点” 低保
依靠兄弟姐妹或者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符合低保条件的按 “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病人员是指患有当地医保、卫健等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