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文综罚字〔2022〕F-000003号
当事人:襄城县书香斋书店(徐晓春)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10426197812******
经营者:徐晓春
住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茨沟乡店南村
一、违法事实:2022年3月15日16时40分,襄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任**(16100221015)、刘**(161002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襄城县紫云大道南段的襄城县书香斋书店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在明显位置张挂,《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92411025MA41K8A***,《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号:XC0303。执法人员在该书店抽查部分发行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经查,该场所当事人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询问笔录》1份,拍摄检查照片5张,检查于2022年3月15日17时30分结束。
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规定。
二、调查经过:
2022年3月17日申请立案调查,当日被批准立案;
2022年3月18日办案人员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襄)文综调通字〔2022〕F-000003-1号;
2022年3月21日对本案当事人徐晓春进行了调查询问;
2022年3月21日调查询问结束,办案人员结合取得的相关证据,认定本案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3月23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2年3月24日襄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合议,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和违法情节轻重程度,确定对当事人徐晓春裁量阶次;
2022年3月25日,襄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徐晓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文综罚告字〔2022〕F-000003号。
三、违法行为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襄)文综检字〔2022〕C-000029号;(记录现场经检查过程)
2、现场拍摄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
3、《现场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确认违法经营行为)
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书店主体合法性)
6、《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证明该书店主体合法性)
7、《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确认违法经营行为)
当事人徐晓春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的规定,当事人徐晓春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行为,经调查,执法人员抽查的出版物,当事人徐晓春未能提供进货清单,数量多,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违法行为阶次属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的申请,超出法定期限后认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行政处罚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银行襄城支行或中行襄城支行或者通过邮储银行襄城支行或中行襄城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03月3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