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襄)文综罚字〔2022〕F-000004号
当事人:甄涵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41042619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址: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丁营乡韩庄村
一、违法事实: 2022年4月12日襄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的(“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诉求单”诉求编号:2204120588,诉求内容:位于襄城县文昌路台湾城小区,极光书店(负责人联系方式:18839********)。3月26日在拼多多购买该店书籍(订单号;2203262566127810******),花费115元,4月1日收到货后发现书籍气味难闻,印刷不清,其表示该店售卖盗版书籍,特来举报,请责任单位尽快处理)的诉求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当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极光书店进行排查,经过执法人员对襄城县文昌路台湾城小区进行排查,未发现周边有极光书店,经执法人员判断,该起售卖书籍的行为,应该是网上售卖,没有实体店。
执法人员为进一步确定当事人,通过县公安部门的协助,并根据诉求单中的电话号码:188399*****落实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当事人姓名:甄涵,性别:男,身份证住址:襄城县丁营乡韩庄村。
2022年4月20日11时10分,执法人员王**(1610022***)、刘**(16100221***)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甄涵居住地进行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甄涵是在拼多多注册的账号并取名为“极光书屋”进行网上售卖图书,执法人员并在甄涵居住地发现6册未售出的图书,经当事人甄涵自己叙述,还有其它90册出版物已经自行销毁,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电话请示局领导依法对该6册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此次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检查照片4张,制作《现场询问笔录》1份、《抽样取证审批表》1份、《抽样取证凭证》1份,《抽样取证凭证物品清单》1份,检查于2022年4月20日11时50分结束。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规定。
二、调查经过:
2022年6月22日申请立案调查,当日被批准立案。
2022年6月22日办案人员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襄)文综调通字〔2022〕F-000004-1号;
2022年6月23日对本案当事人甄涵进行了调查询问;
2022年6月23日调查询问结束,办案人员结合取得的相关证据,认定本案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2年6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2年6月28日襄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进行集体讨论,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和违法情节轻重程度,确定对当事人甄涵裁量阶次;
2022年6月29日,襄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甄涵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文综罚告字〔2022〕F-000004号。
三、违法行为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襄)文综检字〔2022〕C-000242号;(记录现场经检查过程)
2、现场拍摄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
3、《现场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确认违法经营行为)
4、《抽样取证凭证》1份;(对现场查处的出版物进行抽样取证)
5、《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份;(登记出版物的数量)
6、《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1份;(经鉴定该6册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
7、《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确定自己的违规行为过程)
当事人甄涵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的规定,当事人甄涵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甄涵未造成重大影响,且违法经营数额未达到一万元,违法行为阶次属轻微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玖元(269元),没收非法财物:出版物6册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罚款。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听证及陈述、申辩的申请,超出法定期限后认
定当事人放弃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玖元(269元),没收非法财物:出版物6册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行襄城支行、邮储银行襄城支行或者中原银行襄城支行或者通过中行襄城支行或邮储银行襄城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襄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07月0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