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实施主体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1 |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
1、是否按照许可中动物种类进行养殖;2.是否办有采集证;3.是否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的批准文件;4.是否按规定进行野生动物标识及许可申请;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
2 |
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和标本采集等活动和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是否获得审批同意并按照批复内容开展活动。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
3 |
对森林资源的行政检查 |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森林法》第十八条。 |
1、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办理使用林地手续;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地点、面积、用途等使用林地;3、林木采伐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证;4、是否按采伐证审批的内容进行采伐和更新。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
4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核查单位保密制度执行情况;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符合要求;核查单位是否擅自改变测绘成果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是否及时按规定回收、销毁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
5 |
对全国地图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
对全国地图的行政检查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
6 |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
7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 |
《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1、现场检查;2、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
8 |
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及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行政检查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3、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
9 |
对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及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
|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
10 |
对林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林科发[2018]129号
|
1、使用农药、化肥是否依法科学施用;2、对食用林产品质量监测;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
11 |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 年5 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 29 号,2015 年 5 月 6 日国土资源部第一次修改,2019 年 7 月 16 日自然资源部第二次修改) 第六条、 第二十三条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监督检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
12 |
对森林草原用火的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是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
13 |
对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及森林火灾隐患的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 |
森林防火组织建设、责任落实、设施建设等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
14 |
对矿业权人是否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的行政检查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三条 |
对矿业权人是否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的行政检查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
15 |
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检查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三条 |
对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检查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
16 |
对矿业权人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检查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第二十三条 |
对矿业权人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检查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
17 |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监管 |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对规划区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是否办理规划许可证及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行政检查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
18 |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部发证)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等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 |
1.对未按期足额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检查;2.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存土地复垦费的行政检查。 |
襄城县自然资源局 |
现场检查 |
10%(按照信用风险分类,对不同风险级别设定不同比例,整体比例控制在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