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三、适用范围
除以下情况之外,其他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适用告知承诺:
1. 从事林草种子进出口的;
2. 从事主要林木良种籽粒、穗条等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
3. 从事主要草种生产的;
4. 从事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经营的。
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复的,不实行告知承诺。
四、许可条件
1. 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以及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 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
3. 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 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五、申请材料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六、承诺方式
申请人自愿签署《承诺书》
七、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且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八、不实承诺后果
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九、监管措施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后,发证机关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