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监管8月27日,央视新闻30分栏目报道,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一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的芹菜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货值金额较小,此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大多媒体在报道时仅仅指出该批芹菜检验不合格,并没有提及不合格项目为检出禁用农药“毒死蜱”,而把报道集中在了首犯、轻微不罚,销售量少、金额少而处罚重等方面;还有媒体提出,没有台账记录就被重罚,执法缺少温度等。
一位多年从事食品安全执法案件评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法制审核工作的法律专家认为,针对本次问题芹菜案热议中提及的“过罚相当”问题,不应简单从主观感受来肆意评价执法行为,而是应该客观、理智地回归“法治精神”,从案件性质、情节及处罚裁量等角度进行剖析。
禁用农药残留超标要不要重罚?
登录陕西省榆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记者看到,在6月24日该局《关于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通告》中,榆林市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销售的芹菜,其中毒死蜱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也指出,经检验,所抽批次芹菜的毒死蜱(属于有机磷类杀虫剂)实测值为0.11mg/kg(限量值为≤0.05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毒死蜱”是啥?毒死蜱是一种乳油制剂杀虫剂,属胆碱酯酶抑制剂,中毒症状有头痛、头晕、无力,视力模糊、恶心、呕吐、瞳孔缩小、肌肉震颤,重者出现肺水肿、昏迷,对眼和皮肤有刺激性,有致敏性。2013年12月9日农业部发布第2032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全面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芹菜是食用农产品,又是在流通环节被抽检的,因此适用《食品安全法》。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位法律专家认为,只有加大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严厉的惩处,提高违法成本,才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类似“毒死蜱”超标芹菜亦才能早日绝迹。
被罚的个体工商户冤不冤?
榆林问题芹菜案中,有很多网民为罗某夫妇叫屈,认为即便芹菜不合格,也应该去追查源头,不应该让小菜店背锅。但问题是,罗某夫妇销售农药残留(毒死蜱)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如果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是可以免予处罚的。正是因为罗某夫妇提供不出“源头”才被罚的啊!
本案中,看似问题芹菜仅区区7斤,那上游批发商购进了多少斤问题芹菜?种植环节又涉及多少斤问题芹菜?这些问题芹菜又都流向了多少餐桌?何时才能彻底清除这些问题芹菜,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一切,也都因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导致问题芹菜无法得到有效追溯,致使食用农产品全链条监管沦为空谈。
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也显示,当事人被处罚的主要原因是涉事芹菜检出使用禁用农药,没有进货台账只是被不能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原因之一。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就无法追溯芹菜来源,那么也就不能追查更多的销售区域,而更多地销售,就意味着有更多的消费者会受到损害。当事人未尽到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等义务,致使问题芹菜不能有效追溯,理应承担不利后果,不冤。
从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信息,今年该地又有3家商户芹菜不合格,且都是“毒死蜱”残留超标。看来“毒死蜱”超标芹菜在当地相当猖狂。试想一下,如果罗某夫妇的行为因为舆论被免予处罚,难免不会出现更多的“罗某夫妇”。到时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如何保障,如果公众一开始就能了解到“毒死蜱”对人体的巨大危害,以及当事人售卖的5斤问题芹菜“毒死蜱”残留超标1倍多,还会觉得罗某夫妇冤吗?
同时,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关注,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2022年6月20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处罚主体及程序并无违法情形,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在《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的范围内,幅度确定并无不当。
是“过罚相当”还是“处罚不当”?
问题芹菜案披露后,有些舆论认为,榆林市场监管局的处罚有过当之嫌,然而,记者了解到,榆林市场监管局在执法中,所有过程均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从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看,该案在适用法律依据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以及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手段方面并无不妥。
榆林问题芹菜案中,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告知了申请复检的权利及期限,同时还应当事人要求,依法组织了听证。听证中,当事人未提供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证据,故最终办案机关依法给予当事人一般情形(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幅度中较低的行政处罚6.6万元。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0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2)陕0802行初24号],该院认为本案处罚主体及程序并无违法情形,适用法律正确;处罚裁量在《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的范围内,幅度确定并无不当。原告对被诉行为的指责无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榆林市场监管部门对问题芹菜案的处罚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贯彻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鉴于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重典治乱”就成了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依然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的准则。“对那些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后果的企业责任人,要从重处罚,罚到他们倾家荡产!”这句得到了社会舆论广泛认可的话,已经体现在《食品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中。
就问题芹菜案而言,尚未发现造成食源性疾病等后果,但不能因此就要求执法部门从轻或减轻处罚,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之一是“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因为这类行为具有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如果不能依法依规予以严惩,那么就很难产生震慑作用,实现“重典治乱”的社会效果。
记者了解到,一些媒体的报道使基层执法人员产生了疑惑:本案究竟应该按照法律及自由裁量规则依法确认处罚幅度?还是可以摒弃法治精神,迎合大众,作出毫无依据或者滥用依据的行政处罚?
对此,上述法律专家回应说,基层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执法,在执法中也要考虑案件具体细节,但这类考虑其实是体现在自由裁量规则中的。
坚持“四个最严” 让食品安全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多次强调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清除各类风险隐患。
2019年3月2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条例细化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职责和问责措施,依法按程序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等制度。
李克强总理明确要求,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加快研究“终身逐出市场”等惩戒机制。“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天大的事。”李克强强调,“必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对那些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件后果的企业责任人,要从重处罚,罚到他们倾家荡产!”
相关数据表明,目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发,且增速惊人。榆林问题芹菜显示,生产销售违法使用禁用农药的蔬菜问题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不重罚难以遏制违法行为。虽然目前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遇到了一些难题,但这并不是我们放松对法律的执行、放松对食品安全要求的理由。对于恶性食品安全案件,“重典治乱”依然是最有效的手段。
2022年8月19日,全国市场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必须坚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让人民群众真正能够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