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2021年8月20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删去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据此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21年9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3部行政法规。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取消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条款内容。现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停止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