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着力构建我省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范省级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管理,根据《河南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条例》《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河南省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医学中心以解决大病不出省和推动全省医学科学进步为目标,在疑难危重症诊断治疗技术攻关、前沿医学科技创新研究和成果转化、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应对与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引进、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深化医改任务、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维护公益性和承担指令性任务等方面发挥引领辐射作用。全面带动提升省域综合诊疗能力,构建省域医学高峰。作为争创国家医学中心后备队,持续开展创建工作。
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以提升临床医疗服务水平为重点,在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示范和推广适宜有效的高水平诊疗技术、培养临床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疾病防控与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中西医协同等方面发挥区域辐射带动作用,与省级医学中心共同构建高水平医疗服务网络,带动提升区域整体医疗服务水平,有效减少跨省际看病就医。
第三条 省级医学中心依托医院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省内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技术攻关,辐射和引领全省医学发展和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二)开展高水平医学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研究,推动原创性医学科研成果(技术、药物、医疗器械等)诞生与转化。
(三)立足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构建医学学科与多学科深度交叉融合、高水平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四)整合医疗资源,做好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应对,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五)落实深化医改任务,探索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新路径。
(六)指导带动全省相应专业医学发展。
(七)承接相应专业类别国家医学中心工作任务。
(八)中医类别中心,完善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机制,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强化中西医协同推进。
(九)妇幼保健类别中心,做好全周期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承担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诊断与救治管理工作。
(十)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依托医院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提升区域医学技术和医疗服务保障能力。
(二)协同省医学中心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推广适宜技术。
(三)立足实用型医学人才培养,为区域内培养相关专业临床技术骨干。
(四)整合相关医疗资源,做好重点疾病防控与突发事件医疗应急。
(五)着力提高运营效率,打造区域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样板。
(六)牵头组建区域专科专病联盟,推动优质医疗资源集团化发展,降低区域外转率。
(七)中医类别中心,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强化中西医协同推进,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治疗、康复中的重要作用。
(八)妇幼保健类别中心,做好母婴安全保障、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妇幼保健特色专科建设,承担辖区内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诊断与救治管理工作。
(九)承担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中医医政处、妇幼健康处分别负责西医、中医、妇幼保健类别省级医学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的设置管理、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等工作。
第二章 设置与命名
第六条 省级医学中心依托医院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内高水平医学资源(三级甲等医院)。
(二)符合相应专业类别省级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三)相应专业类别的临床诊疗水平全省领先;医、教、研、防、管等方面位居省内前列;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排名A以上或“省考”排名前20名。
(四)能够为落实省级医学中心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自觉接受省卫生健康委考核评价。
第七条 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依托医院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内较高水平医学资源(三级医院)。
(二)符合相应专业类别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三)相应专业类别的临床诊疗水平区域领先,达到省级及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省级及以上中医优势专科或省级及以上妇幼保健特色专科,临床专科能力评估位居区域内前列;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排名B以上或“省考”排名前40名。
(四)能够为落实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自觉接受省卫生健康委考核评价。
第八条 省级医学中心名称统一命名为“河南省省级**(专业)医学中心”或“河南省省级中医**(专业)医学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名称统一命名为“河南省省级**(专业)区域医疗中心”或“河南省省级中医**(专业)区域医疗中心”。
第九条 省级医学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实行期满复审制度,有效期五年,各依托单位应在期满前3个月书面申请复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组建省级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全省省级医学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本辖区内省级医学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在专家委员会下按专业类别成立专家组,由省卫生健康委指定具有权威性的专家作为组长。专家组负责起草相应专业类别的设置标准,有关设置标准核心要求参照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相关专业类别设置标准,坚持定量定性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的原则。专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开展考核验收和期满复审;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省级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组织申报工作,对医院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统筹推进辖区内的省级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并提供相关保障和支持。
第十二条 省级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依托医院为中心的日常运行和工作开展提供人、财、物、专业技术、科教研平台等必要的保障,形成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省级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围绕其功能定位和水平定位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并组织落实。完成省卫生健康委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设置流程
第十三条 省级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包括制定标准、组织申报、审核验收和批准设置等步骤。
第十四条 医院向所在省辖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并提交自评估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初审后,择优选择本辖区内符合标准的申报医院,并按程序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设置申请。申报医院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省直医院可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 每个省辖市在同一专业只可申报一个省级医学中心,不允许联合申报。
第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评估。对于可利用信息化手段获取的定量指标可委托相关信息平台自动抓取复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对,逐步建立完善双审核机制。
第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按照公平公开、达标择优、区域均衡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医院中选择,按规划科学设置。达标是指对照设置标准得分率在90%及以上。
第十八条 省级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经专家委员会评估后按程序报省卫生健康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发文设置。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依托的主体医院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实行主体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中心主任)负责制。若依托的主体医院为专科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心主任原则上由该医院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若主要负责同志无相关专业背景,可则增设1名本院学科带头人作为中心常务副主任;若依托的主体医院为综合医院、中医(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心主任原则上由主体医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院相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可担任第一副主任。
第二十条 中心主任负责统筹中心日常管理,确保中心按职责开展相关工作。承担中心办公室职能的部门,要明确专职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中心的组织架构应报省卫生健康委和所在地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双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级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省级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名义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外重大科技合作、对外发表重要科研数据文章等。每年底,要按规定形成省级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省级医学中心每年应同时提交全省相应专业的医学发展报告,经主体医院签章后一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设置的省级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 考核形式主要包括中心自评、专家组评议、数据分析等。
第二十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中心履责情况、运行管理情况和建设成效等。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六条 不得以省级医学中心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名义设立分中心、分支机构,一经发现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已设立的应当立即整改。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考核不合格或期满复审未通过的中心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章 专家委员会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专家组成员由医院推荐,省卫生健康委聘任,聘期5年。根据工作需要,期满可连续聘任。
第二十九条 专家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现任或曾任相关专业省级质控中心副主任及以上职务或市级质控中心主任或省级学协会相关专业二级分会常委及以上职务,其中组长应当具有学术权威性。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学术端正,无相关违法违规记录。
(三)认真履行专家职责,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要求。
(四)身体状况能够满足相关工作强度和时间要求。
第三十条 专家工作纪律:
(一)坚持科学精神,严谨开展相关工作。
(二)严守保密纪律,不向任何个人和单位泄露工作内容。
(三)未经省卫生健康委允许,不得以专家组成员身份对外授课、接受采访、发表文章、解读政策,不得留存、复制、扩散相关工作资料。
(四)遵守回避原则,主动回避所在医院及医院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确保工作公平公正。
(五)遵守廉洁纪律,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第三十一条 聘期内专家存在以下情况的予以解聘:
(一)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组成员。
(二)违反工作纪律或不能履行专家职责。
(三)所在医院要求更换专家。
(四)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五)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医院未正式设置命名成为省级医学中心或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前,不得以省级医学中心或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