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农业农村局 县级
2023-01-17 2023-01-17 10:45

襄城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指南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01-17 10:4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第五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 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 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 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
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第五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 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第五十九条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 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