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环建审〔2024〕6号
关于河南拓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电子级高纯硅基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拓金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CG71EF6U)上报的由河南哲恒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拓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电子级高纯硅基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并已在襄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1.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2.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开源路1号,项目选址符合规划,总占地面积34668.4平方米,建成后年产1.4万吨电光源级高纯石英砂和0.6万吨太阳能/半导体级石英坩埚用高纯石英砂。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85万元。
五、施工期污染防治要求:
1.废气。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许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23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许环委办〔2023〕3号)、《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DBJ41/T174-2020)中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并将渣土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纳入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监督范围,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大风天气条件下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管控。
2.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和绿化。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襄城中州水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3.噪声。施工过程中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午间(12:00-14:00)和夜间(22:00-次日06:00)禁止施工,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废。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全部收集后妥善处置。
六、营运期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棒磨制砂、筛分工段封闭,产生的粉尘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烤砂、筛分、包装等设备密闭,产生的粉尘引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酸洗罐采用管道连接,浸酸池密闭建设,以上废气以及储罐呼吸废气全部引入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氯化炉产生的氯气采取管道连至二级碱液喷淋吸收塔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浮选有机废气引入二级水喷淋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通用行业其他工序A级限值要求;氟化物、氯化氢、硫酸雾、氯气、NOx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酸洗、浮选、清洗工段生产废水及碱液喷淋废水经拟建的污水处理站进行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软水制备废水一起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襄城中州水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厂区总排口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限值及襄城中州水务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二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鄂破机、棒磨制砂机、焙烧炉、滚筒筛、磁选设备、烘干炉、浮选机、离心机酸洗釜、烤砂炉、氯化炉、冷却系统、废气处理设施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减振、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后排放,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人工分选杂质、磁选废渣、除尘灰收集后存放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资源化利用;污水站污泥、水洗沉渣存放于污泥暂存间内,经脱水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5.项目应按照《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严格落实大气、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原辅材料储存、运输、使用环节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强化氯气储存、使用环节风险管控,依规安全使用氯气,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如下:COD27.2569t/a、氨氮0.1361t/a、VOCS0.3612t/a、NOx0.0008t/a、颗粒物3.3492t/a。
八、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生产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九、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