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 县级
2022-11-25 2022-11-25 11:21

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11-25 11:2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襄城分局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重新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增加一套热处理生产工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247日以《襄城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襄环罚告字2022〕第001,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

裁量因素:

1.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为2;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

3.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4.违法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三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城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