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一、受理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从统筹外转入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脸待遇的,本人(也可他人代办)凭身份证应先申请办理《接收函》,待失业保险待遇到账后,可以申请转入。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经办机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附件11-2)。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采用“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办结后,核定领取于印发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生成《失业保险金核定表》。
六、办理要点
(一)转入失业人员应当有本统筹区的户籍。
(二)经办人应当查询转入失业保险待逼到账后,方可办理四转入手续。
(三)转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转出地《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中的应享受月份计算,有前次失业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进行合并,最长不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本地当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四)转入失业人员已以职工身份在本地参加了社会保险,则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将其原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按视同缴费年限处理。
(五)统筹区内转入的,不需失业人员再申请办理,则根据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传递信息,直接办理。
七、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