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级
2023-11-15 2023-11-15 09:49

失业保险金申领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11-15 09:4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园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面》(豫人社失业(2014) 6号)《关于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豫人社函(2016) 141 号)《关于失业保险业务经办中有关档案年龄与户籍年龄问题的复酒》(豫人社函(2016) 246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全力助推脱贫的参保失业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攻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84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发放失业保险金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安全办、畅通锁”的通知》(人社厅(2020)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26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费资料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具有劳动争议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劳动仲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还雾提供刑满释放证明。

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停保的原因以及社会保障卡中的银行等信息应通过信息共享进行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就业创业登记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银行卡。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采取“经办、复核。审核”三级办理,办结后。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生成《失业保险金核定表》(略)。

六、办理要点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应存在欠费情况经办人员应通过系统核查其缴费情况。

(二)应根据停保时的“停保原因”判定是否为“非因本人意属中断就业”。

(三)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对于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将前次失业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进行合并,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五)失业保险合标准按照統筹地区失业保险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繳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存在半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整月费用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对于实施《社会保险法》以前,已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对于实施《社会保险法》以后按城镇职工缴纳的统筹地区,其失业时应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分别发放。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