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 、丧葬补助金申领
一、受理条件
(一)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死亡
(二)认定工伤后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
(三)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四)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依靠工亡取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的供养亲属。
(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亡的、职工被法院宣告死亡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申请。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三、受理渠道
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申请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需提供:
1.《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附件12-10)
2.工伤认定书(实现数据共享后可不再提供);
3.工伤救治病历首页复印件(无救治病历的可提供120现场出诊记录),失踪下落不明的提供司法机关宣告死亡的法定文书;
4.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亡的职工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提供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
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表(实现数据共享后,工伤保险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办理时间不分先后,但不可同时享受。
(二)申请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需提供:
1.《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附件 12-10);
2.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的佐证材料(如:结婚证、户口 本、出生证明、公证书等);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承诺书(附件12-11);
4.供养亲属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依次按受理、经办、复核、审核的程序办理,生成《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核定表》(附件12-12)《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附件 12-13 )。
六、办理要点
(一)通过线上申报的,申请人填报《工伤(亡)职工待遇申请表》及相关工亡待遇、供养亲属资料,到工伤经办机构办理预审手续。核实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二)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受理时间,核实工伤职工的参保时间和工伤发生时间。
(三)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查验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和死亡时间。
(四)查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手续,查验生活困难申请,核准给付时间和标准。
(五)核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关证明资料是否符合供养条件。核实供养亲属无生活来源承诺的内容,重点核查是否有其他收入来源(包括享受的其他抚恤待通),被供养人配偶是否有其他上资收入(含享受职工养老金)。
(六)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并提供选择其中之一待遇的申请书。
(八)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查验受伤部位和对应的停工留薪期时间。
(九)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1、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
2、工伤职工申请延长超过停工留薪期时间的,查验延长停工留薪期结论。
停工留薪期时间办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伤害部位或职业病种类所对应的停工留薪期时间确定,超过对应慰间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十)各项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