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一)因紧急救治在非联网结算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装配的;
(二)异地居住装配辅助器具的。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7号)、《关于修订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3]1号)《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待遇标准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号)、《关于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标准执行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20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20〕75号)。
三、受理渠道
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结算表》(附件 12.9 );
(二)辅助暴具配置或更换累据;
(三)统筹地区外配置的提供交通食宿票据。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通过线上申报的,申请人须在受理通过后5日内将有关纸质材料送参保地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审核部门;通过大厅申报的,受理岗应在受理通过后5日内将有关纸质材料送参保地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审核部门。经办岗认为需要补正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
依次按受理、经办、复核、审核的程序办理,生成《河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结算表》(附件 12-9)
六、办理要点
(一)首先核实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生效日(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受理时间次日)及之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辅助器具配置结论审核辅助器具配置项目、标准、限应该相符;
(四)工临人员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所需交通及食宿费用标准参照河南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有关标准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配置费用:
1.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自行配置辅助器具的;
2.在非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
3.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
4.违反规定更换辅助器具的
七、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