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门诊治疗;
住院治疗;
旧伤复发(康复)治疗;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和食宿费;
工伤人员进行工伤治疗(康复)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住院期间需要陪护的,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发给陪护费。
3
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限额标准的费用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4
伤残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五至六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至十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根据不同的护理依赖程度(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享受相应的生活护理费。
4
工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