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参保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间转移接续:
(一)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的;
(二)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12个月内到企业重新就业或灵活
就业,且男性未年满50周岁、女性未年满40周岁,经本人申请转移至重新
就业地企业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的。
二、提交材料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办理流程
转入地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
转出地采取“经办”一级办理。
四、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五、服务地点
县市民之家人社专区2、3号窗口;
六、咨询电话
0374-83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