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服务对象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我省范围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或无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参保地的。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5.2.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受理条件
中前四个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未就业随军配偶
不受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条件限制。
二、提交材料
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及本人委托书);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跨省流动人员: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申请人在原参保地参保缴费信息由新就业地社保机构通过部转移系统查询
获取;若存在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养老保险费的,原参保地应向新就业地通
过部转移系统传送补缴发生地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
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三、办理流程
转入地采取“经办、复核”二级办理;
转出地采取“经办”一级办理。
四、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五、服务地点
县市民之家人社专区2、3号窗口;
六、咨询电话/查询途径
0374-8390910/839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