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条件
1.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在同学中起模范作用。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政治上积极追求进步,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3.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遵守社会公德,模范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钻研,勤于思考,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努力锻炼身体,确保身心健康。
6.县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校级或者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
7.必须是在籍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承担班级、学校管理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积极为班级服务,乐于奉献,承担的管理工作出色、有效。
二、评选办法
1. 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由各乡镇(学校)按照分配名额,参照评选条件,由班级评选,学校审核,逐级推荐。
三、评选要求
各乡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局直各学校接到通知后,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予以公开,严格按照分配名额进行评选,并把评选结果向全校师生公布,公示期一周。对学校上报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要严格把关审核,对违反评选规定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者,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并对责任人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