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教育体育局 县级
2022-05-20 2022-12-19 16:58

襄城县2022年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2-12-19 16:5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本县中小学校特点,制定襄城县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襄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局直二级机构。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管理使用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乡镇中心学校负责所辖各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并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第五条  财务人员必须在《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财务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任免应上报局财务股备案。财务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单位的经济活动,每月末将本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上报单位负责人并在全体教师会上予以公布。财务人员更换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会计资料进行装订、保管。乡(镇)中心学校会计管理指导全乡中小学财务工作。

第三章  预算

第六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中心小学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预算编制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

第九条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要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参与,按照规定和要求编制,保证预算科学合理。学校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科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学校经费预算编制完成后,局直各学校、单位直接上报至局财务股,各乡镇中心学校负责审核所辖中小学校,审核后以乡镇为单位上报至局财务股,经审核后予以执行。

第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制定调整方案,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务部门审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任何学校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和向学生收取明令禁止的费用,严禁违规代收费。

第五章  支出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局直各学校(单位)、各乡镇中心学校要分别成立理财小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本乡镇各中小学校经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大项开支实行报备制度,中小学校5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项目,由乡镇中心学校审批后报局财务股备案,教体局将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乡镇中心学校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各学校严格按照《襄城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襄教体〔2021〕151号)要求,开展财务活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经费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票据报销人为直接责任人,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财务人员负有监管审核责任。                 

第十八条  职工教育费和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在职人员工资(含基本工资、规范后保留国家规定津贴补贴)的2%拨付。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含基本工资、离退休费、规范后保留国家津贴补贴)的0.75%拨付。

局直各学校、各乡镇中心学校要严格按照职工教育费和福利费列支范围统筹制定支出方案,做到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

(一)职工教育经费按下列范围开支:

1.公务费,即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2.业务费,即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3.兼课酬金,即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奖金等,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开支。

4.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图书等费用。

5.其他经费开支。是指其他零星开支,不得用于纳入固定资产的大宗物品采购和大项维修开支。

(二)职工福利费按下列范围开支:

1.工会经费,即用于开展全体教职工业余文体娱乐活动方面的费用支出。

2.用于职工及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奖金、福利等支出。

3.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教职员工,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组织本单位教职员工进行健康体检等支出。

4.职工死亡丧葬费、吊唁费,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的有关费用支出。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指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牺牲、病故后的遗属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各中小学校进行固定资产申购前,须经局财务股和财政局教科文股、国资股审批后方可进行申购。并且严格按照《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文〔2017〕30号)要求申报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中小学校在年末向局财务股报送财务报告,在学期末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决算报表以及有关附表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教体局对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工资津补贴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经费使用情况每月要在校内公示栏进行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大项开支要召开班子会议讨论,校委会通过、全体教师会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教体局将不定期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对中小学校财务进行专项审计、领导离任审计和常规审计。对审计反映问题较多、较严重的单位,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中小学校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襄城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