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教体系统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会计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条 会计人员应具备独立处理单位各项会计业务的能力,负责单位日常账务处理,年度工资预算,每月工资变动处理,各项社保业务的办理,各种会计报表上报,预、决算,经费年报,事业年报等各项报表的填报。
第四条 各单位会计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任免应上报县教体局财务股备案。
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单位的经济活动,每月末将本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上报单位负责人,并在全体教职工会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 会计人员的更换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会计资料进行装订保管。
第八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涉及教师人员信息、工资变动、社保等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不得迟办,缓办,错办。因个人工作疏忽造成国家及个人经济损失的,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第九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收支业务时,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将人员经费、社保经费与公用经费混用,办公经费不得占用专项项目款。
第十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加大办理难度。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不得私自或与他人串通,隐匿、转移、编造虚假票据等,以套取资金。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不得违规核定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职业年金业务、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不得虚列、虚报、虚增支付业务,或通过其他账务处理等手段骗取单位资金。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单位教职工各项参保信息。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不得违规外泄单位教职工人事信息、工资信息、各项社保信息和重要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因会计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单位及教职工个人权益受损的,襄城县教育体育局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本着厉行节约、合法合规的原则,为单位财务活动提出合理意见。
第十八条 乡镇中心学校会计负责管理指导全乡中小学校财务工作。
第十九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襄城县教育体育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