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教育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二、年审时间
12月1日至次年1月20日。
三、年度审查内容
学校(教育机构)依法办学情况、办学条件、教育教学、办学行为、资产及财务管理、学校安全等工作;幼儿园园舍设备、园务管理、队伍建设、保教保健、教育教学等工作。
四、年度审查结果认定
通过年审将对民办学校做出“合格、限期整改、撤销办学资格”三个等级的认定,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对管理规范,办学水平较高,教育质量较好的民办学校,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对办学不规范,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差的民办学校,各地教育部门要求其停止招生,责令其限期6个月整改并进行复检。经整改的民办学校需提前向当地教育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经整改复检仍不合格的,教育部门将依法按程序停止其办学活动,取消其办学资格;对办学思想不端正、乱发广告、乱招生、乱发证或存在其它违纪行为的学校,视性质和情节,依法实行责令停止招生,限期整顿、撤销办学资格等处罚。
五、年度审查办法和要求
(一)自查阶段。民办学校按照年审评估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包括分类整理各项材料、完善相关工作等,年审时向审查评估小组统一提供年审材料:
1.年审申报表。自查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工作自查总结(后附自查评分表)、下年度工作计划。
2.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书(含到期补签协议书),自建校舍的提交有效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3.年度校长(园长)述职报告。
4.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复查阶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民办学校进行逐校审查评估和集中述职评估。
逐校审查评估阶段:听取汇报(不超过5分钟)、实地察看、查阅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年审小组到学校审查时,学校负责人要积极主动配合年审小组进行审查。
(三)评估公示阶段
由县教育部门汇总、公示民办学校评估结果,对整改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对撤销办学单位下达停止办学通知。
(四)开展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审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引导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和一项重要工作制度。各乡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各民办学校都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按时间、按程序、按要求完成年审工作。
六、民办学校需向年审小组提供的资料
按照附件2、附件3评估内容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