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水利局 县级
2023-07-07 2023-09-08 10:03

襄城县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作者:【信息时间:2023-09-08 10:0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压实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责任,进 一步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1〕2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生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文件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按照水利部“强监管”要 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责任,构建事中、事后全链条的监管体系,不断提升水土保持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襄城高质量发展展现“重要窗口”提供支撑。

二、 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推行开发(园)区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制度。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等)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 区域(以下统称为特定区域),其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域评估内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二)实施用地清单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制度。根据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用地清单,由特定区域主体负责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其管理要求按照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制度执行;未开展区域评估的仍按单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执行。

(三)审批承诺制。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 设项目,可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规定的办理程序实行承诺制管理。

三、 强监管要求和举措

(一)实施信用监管

全面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要求,对生产建设单位(含园区管委会或做地主体)、施工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监理监测单位等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情形将有关违法违规主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 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并在水利行业、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

(二)强化“事前”监管

1、实施全域遥感监管。水利部、省水利厅遥感图斑下发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疑似违法违规图斑现场核查,60日内完成图斑复核、认定、整改,实现闭环销号。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河南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2、 提高信息录入及时率和完整率。在水土保持方案审 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水利部水土保持信 息监管系统和河南省水土保持信息化基础平台,确保全县审批项目录入的数量和质量达到100%。

(三)强化“事中”监管

1、强化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办水保〔2019〕172号、水保〔2019〕160 号文件,强化水土保持监管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生产建设项目监管水平。对建设过程中的生产建设项目每年应开展不少于1次 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对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项目,技术服务单位应每季度提交评估报告,对存在严重水土流失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现场检查并督促整改。

2、 规范区域水土保持监管。已实施承诺备案制的生产 建设项目,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现场检查,检查项目比例不少于20%;特定区域管委会或做地主体是水土 保持的责任主体,项目开工前应向属地水行政主管报送生产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备案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备案表中所列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3、 突出监督检查的重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检查 时应重点关注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水土保 持补偿费缴纳、表土剥离、弃渣消纳地审批、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弃渣场防护等内容。

4、 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严格落实办水保〔2020〕161 号文件,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时应当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开展监测或自行监测;对已实施水土保持方案评估的特定区域,由特定区域责任主体或用地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严格落实“三 色评价”,监测季报三色评价和总结报告结论与实际不符的按照办水保〔2020〕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强化“事后”监管

1、加强验收备案核查。按照“谁出具报备回执、谁核 查”的原则,对上一年度自主验收备案项目,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30%。验收备案核查时应重点检查各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对防治措施未落实到位,渣土转运和接收审批 手续不全、数据不符的项目应按照办水保〔2019〕172号文件执行。

2、 加大执法力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 发现的“未批先建”、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造成重大水土流 失或验收备案核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违法、违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和五十六规定处理。

3、 简化验收材料。开发区内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在其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应当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按规定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四、 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 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水土保持监管,确保我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走在全市前列。

(二)加强宣传引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水土保持宣传进党校、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地“四进”宣传活 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水土保持监管的良好氛围。要抓好监督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提升公共媒体监督参与度,突出“两单”信用监管制度宣传,压实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法律威慑力、震慑力。